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5925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祝梅、张建国在继承张德来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日根、朱翠英、肖兰凤、陈佳佳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77875.8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日根、朱翠英、肖兰凤、陈佳佳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600元。上述一、二两项,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可通过本院转交,收款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营业部,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日根、朱翠英、肖兰凤、陈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陈日根、朱翠英、肖兰凤、陈佳佳负担280元,被告吴祝梅、张建国负担172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吴祝梅、张建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四原告代垫,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给付四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