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4********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解民二金初字第00238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阳森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1日按月利率为7.5‰计算,复利自2014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罚息自2014年9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二、被告河南新尔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映湖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华震物贸有限公司、许伟、常晓莉、许敏、许磊、常凤、刘金元、霍桂珍、董宝庆、王文高、刘小虎、刘建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32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焦作市阳森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新尔迪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映湖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华震物贸有限公司、许伟、常晓莉、许敏、许磊、常凤、刘金元、霍桂珍、董宝庆、王文高、刘小虎、刘建设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1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39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