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益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3********6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465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2609627】。一、被告谭益健、张雪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付借款本金250818.9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包括计至2020年年3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2068.69元及从2020年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粤江门2015年年个房贷2011年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主票费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谭益健提供抵押的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幸福路3号1幢704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谭益健、张雪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3.32元减半收取2741.66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661.6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100元,被告谭益健、张雪兰负担4561.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