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州联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88号 |
案号 |
(2021)苏08执恢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联升公司共欠原告融胜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9.8万元,合计352.5万元。从2015年8月20日前每月还款至少还不低于人民币5-10万元,2018年8月20日前必须还清所有本息。如果被告联升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融胜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未还款项,被告联升公司承担剩余本息的同时还要承担剩余本金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若被告联升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则其在未偿还的余额范围内对(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86号一案中方博公司剩余未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其在未偿还的余额范围内对(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87号一案中科建公司剩余未还的部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陈招文、姚阳娟、奔尔达公司、台州联升公司对被告联升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五、本案诉讼费33704元,减半收取16852元,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852元,由原告融胜公司负担40926元,由被告联升公司负担40926元;4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招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171763633XT |
登记机关 |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环市珠港镇坎门海港西路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