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康军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2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342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1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康军健偿还原告刘明书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7500元,合计22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康军健偿还原告刘明书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刘明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元,由被告康军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