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焰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2********2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81民初1797号 |
案号 |
(2019)湘1081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汇腾矿业有限公司货款1 836 924.07元;二、被告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 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 332元,由被告安宁中拓贸易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杨焰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1081执77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632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