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金泰尔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802民初3039号 |
案号 |
(2019)皖1802执2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金泰尔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41631.9元及利息(其中以9805895.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41.5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219936.8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二、被告安徽飞彩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泰尔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宣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宣城希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449元,由被告安徽金泰尔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飞彩科技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宣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05986947559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板桥(飞彩集团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