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瑞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MQ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4448号 |
案号 |
(2019)皖1221执3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恒瑞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临泉中银富登银行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22900.14元,并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5%的1.5倍即年利率20.2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韩云、苏月兰、董串串、刘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韩云、苏月兰、董串串、刘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恒瑞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5072元,由被告安徽恒瑞服饰有限公司、韩云、苏月兰、董串串、刘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时间 |
2019-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1MA2MQ8X55Y |
登记机关 |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临泉县经济开发区白沟东路东侧2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