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法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015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法生同意偿还原告段月超工资款5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38元,2021年7月20日先行偿还3538元,剩余工资款48000元自2021年8月起每月20日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郝法生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郝法生同意支付原告段月超该笔欠款的违约金3000元,原告段月超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清偿的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