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02民初1144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恢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萍乡市金浩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62130.4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钟增军、罗艳霞、胡安萍、萍乡市汇鑫燃料有限公司、邓春峰、邓小兰、邓寿根、杨秀芳、江西省远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十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19-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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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安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769783665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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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