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5********7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22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竹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838.38元及利息895,514.20元(自2014年6月21日算至2017年8月28日止),本息合计2,795,352.58元;2017年8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2,795,352.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31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贵州泰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柳发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62.00元,由被告杨竹竹、贵州泰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柳发明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时间 |
2019-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50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3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5746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