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6805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军强货款14000元、逾期付款损失8472元;二、驳回原告肖军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