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詹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0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83刑初10号 |
案号 |
(2021)赣0483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庆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5年4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文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詹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詹勇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邹龙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邹龙斌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易芳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易芳洲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胡平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平平的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李平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平贵的刑期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八、各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李庆、黄文、詹勇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详见附表一)九、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详见附表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山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