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1********46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322民初2433号 |
案号 |
(2021)湘1322执1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国庆、葛慧敏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由被告康国庆、葛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至2021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加收利息)6106元,合计106106元,之后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1元,由被告康国庆、葛慧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