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4425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龙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发公司支付款项9407232.25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龙升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发公司支付款项10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新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4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43.2元(此款已由新发公司预交),由龙升公司负担(新发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龙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龙升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发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志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30712093T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