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4民初1474号 |
案号 |
(2019)豫0304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魏延梅与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三被告共欠原告魏延梅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6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二、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魏延梅利息76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65万元本金及当月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随当月本金一并支付),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 65万元本金及利息(以13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1个月随当月本金一并支付),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剩余70万元本金及利息(以70万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1个月随当月本金一并偿还),支付中先扣除利息后计算本金,未能偿还本金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如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还款义务,原告魏延梅可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被告王重阳、洛阳腾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重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777972482C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南路东8号办公楼3-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