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双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822********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22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1)云2822执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双福、潘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8万及利息31942.9元,本息共计311942.9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及罚息);二、被告杨智国、沈加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