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民初10、11、12、13、14、15、1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5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50833.34元、罚息2075416.67元及复利194634.31元;二、被告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张福柱、张淑怡、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依上述第一判项所负债务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亿元限额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会有权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1.6亿元的范围内,以被告陈子灵提供的其持有的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陈子灵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925.3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人民币83955.8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科来电子有限公司、张福柱、张淑怡、东莞市嘉信科技有限公司、陈子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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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淑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6062959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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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村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