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5J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8371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7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刘靖与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河西区店之间的签订的《健身服务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河西区店退还刘靖健身卡剩余价值1772.86元;三、驳回刘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河西区店、被告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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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5JUM82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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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宁宇家园9号楼/配3-5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