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02民初2123号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借款本金12574916.6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是2018年4月12日前的利息277688.68元;第二部分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3515%计算);二、被告十堰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新苗、张诚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新苗、张诚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916元,减半收取后为4945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58元,由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十堰伟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新苗、张诚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鄂0302执15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574916.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诚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70873780T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市文昌大道中段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