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7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民初4175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皓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8958‰计算,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逾期按月利率14.8437‰计算,直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时止)。二、被告河南省皓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付利息334468.54元。三、原告对被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2017)沈丘县不动产第00002732号,坐落位置: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石槽集乡后张营村,面积15077,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2018)沈丘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32号),有优先评估拍卖或变卖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李某、王某、豆某、贾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7.87元,由被告河南省皓酷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