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2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15009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17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8612901】。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500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北栅社区东坊凤凰路18号客天下花园(西区)1号商业、办公楼办公室2024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权第0353929号];二、限被告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以1000元/月为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第一判项所涉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2元,由原告东莞虎门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21元,被告朱勇负担64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