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6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821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黎新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1603.51元、逾期担保费35680元及利息(以12160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曾艳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6378.2元、逾期担保费22600元及利息(以60637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黎新凤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艳兵追偿;四、黎东平、陈金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黎新凤、曾艳兵追偿;五、驳回京山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