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南商初字第00049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3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53184.80元(截止2015年2月6日)。二、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自2015年2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219396元。四、被告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丹阳市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连带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0551722725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开发区(江南工具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