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02民初3193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2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4789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6元,减半收取8313元,由被告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负担5364元,由原告湖南颐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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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云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0058658971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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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