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131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25民初553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乐安县傍岭钨矿支付租赁费用人民币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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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友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5576122131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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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南村乡傍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