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6683号 |
案号 |
(2021)湘0111执4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 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965元,由被告湖南未名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0835809439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杜家冲试验林场第44栋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