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404民初212号(2018)粤04民终1911号 |
案号 |
(2019)粤0404执2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和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86,105,422.83元,以及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7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7.5‰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人民币7,798,753.8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三、被告珠海烨迈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42.1635%(占总股权的2.07%)对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刘向红、黄水合、珠海烨迈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73,828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黄水合、刘向红、珠海烨迈能源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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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勤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47597626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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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利丰大厦晓丰阁903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