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91民初759号 |
案号 |
(2021)苏1291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玉明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国强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被告朱国强、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钰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067608774W |
登记机关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永定路1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