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7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02民初6310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7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晓敏与被告向兵双方确认被告向兵欠原告吴晓敏借款本金 276,000.00 元; 被告向兵于 2021 年 7 月 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40000.00 元;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5000.00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原告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二、如被告向兵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晓敏有权就全部未还借款申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 2,780.00 元,被告向兵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