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7********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82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1)晋1082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祝云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太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4796.63元,以上共计24796.63元,由祝云付至刘太原微信账户。二、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祝云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