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娟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4********1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9360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2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其男、朱娟英确认结欠原告徐云献购房损失人民币5609800元。该款于2021年3月20日前付清。如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0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5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33850元,合计人民币64385元,由被告朱其男、朱娟英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二被告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