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88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1963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陈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消费截止2019年7月9日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72721.10元,同时由陈小艳支付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8674.7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合计计算相应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陈小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