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恒华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28民初2490号 |
案号 |
(2019)闽0128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恒华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飞鹤借款7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湖北恒华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飞鹤结欠的利息270000元;三、湖北恒华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飞鹤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四、罗勇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林飞鹤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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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0205002412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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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利川市滨江北路中渡口(教场村八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