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4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957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56000元,并赔付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迟延利息12213.31元以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6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迟延利息。二、如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5台pcb数控钻床设备(编号0755深圳2018094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对被7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保全费3300元,合计12660元,由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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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铁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499874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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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石碧红岭工业区10号B栋一楼102、三楼、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