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321********4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1民初5491号 |
案号 |
(2017)湘0121执1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欠款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限被告湖南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150元;三、被告赵金莲、林剑波对被告湖南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被告湖南树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金莲、林剑波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6-29 |
发布时间 |
2017-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