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海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4民初93号 |
案号 |
(2018)豫0704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新乡市海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振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0941.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0941.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5元,由被告新乡市海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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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艳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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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1号金谷东方广场3号楼1层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