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21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宁0121执1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宝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建功工程款123640元;被告李智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被告宁夏宝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智峰负担1387元,原告吕建功负担12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