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武生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4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21民初14号 | 
| 案号 | (2021)桂1221执29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国梁支付货款8 9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武生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