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02********0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03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21)冀0503执1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哲、王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贷款本金852,917.14元,并支付罚息22,485.5元(罚息已算至2019年1月16日,自 2019年1月17日起以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华大街支行对被告张哲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东门里8号9号楼6层4单元12(邢市房权证桥东字第089549号)的房产、邢台市桥西区五四路守敬小区5号楼1层3单元101(房权证邢市字第149076号)的房产、邢台市桥西区五四路守敬小区5号楼1层3单元102(房权证邢市字第149077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被告张哲、王拥军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