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进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2********1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2民初1401号 |
案号 |
(2021)闽062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清松、汤进叶应赔偿方文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3 896.3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方文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