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177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3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及支付利息11250元;二、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以2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三、被告钟金苟、钟春苟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钟金苟、钟春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万元;五、驳回原告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7390元,由被告新余市中顺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钟金苟、钟春苟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钟金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7567565613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