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26民初4293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闻静偿还原告曹龙借款本金7760000元并给付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77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闻静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如果被告闻静未按上述本判决一项履行,被告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荣盛华府小区1-1-102房屋一处(证号为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31663号),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荣盛华府小区1-1-104房屋一处(证号为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34286号),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廊坊市琢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廊坊市荣盛华府小区1-1-105房屋一处(证号为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31697号),在该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郭家良、宋雨萌、闻博、刘其洋、刘晓霞、岳雪竹对上述本判决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琢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本判决二项房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静追偿;被告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郭家良、宋雨萌、闻博、刘其洋、刘晓霞、岳雪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闻静追偿;五、驳回原告曹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原告曹龙自行负担840元,由被告闻静、廊坊市科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派科商贸有限公司、郭家良、宋雨萌、闻博、刘其洋、刘晓霞、岳雪竹、廊坊市康龄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三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市琢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06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闻学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3336052170X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廊坊市广阳区和平丽景丽景路53号商业-28号2层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