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素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31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德新和郑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6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175188.59元; 二、被告王德新和郑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欠借款本金968073.6 元,并自2020年6月21日 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月利率1.566%计付利息;三、被告程胡义、王秋兰、王江义、崔捷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