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琴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5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1)赣0735执9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邱琴江、温六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借款本金99999.26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511.51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息);被告顾永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永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琴江、温六香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琴江、温六香、顾永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