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3民初780号 |
案号 |
(2019)桂0703执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耀军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金272320.13元及利息3917.66元(含复利、罚息),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444.64元、利息3917.66元;定于2018年7月25日前偿还30000元;定于2018年5月22日至2032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4.083333‰,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16日前还本付息1591.56元(月供金额以原告的系统为准);如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或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进行相应的上浮计算(以原告的系统通知为准); 二、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者取消基准利率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何耀军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何耀军有一期不按时足额还款;或者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发生变化,15天内不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均有权要求被告何耀军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本金、利息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和剩余的律师费5255元,并对属被告何耀军所有的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贵世家1栋2单元2503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调解协议的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调解协议第一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每期应还款项到期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应还款项到期之后三年内,在此期间,如钦州市永福东大街大华?富贵世家1栋2单元2503号房办理正式抵押并将他项权证交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后,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可提前解除;四、被告何耀军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律师费7877元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五、案件受理费5708元,减半收取计2854元,保全费1985元,合计4839元,由被告何耀军负担,定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训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689398833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钦北区人民医院新址西北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