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连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7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81民初3054号 |
案号 |
(2021)湘0981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文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灿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0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70元,由被告文连辉负担。(原告已垫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沅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