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1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1651号 |
案号 |
(2019)皖0722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鲍其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发放贷款尚欠利息288744.94元;二、如被告鲍其超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85528号、第50193099号《房地产证》项下的房屋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在被告鲍其超尚欠利息288744.9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鲍其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发放的贷款尚欠利息63263.41元;四、被告鲍其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发放贷款尚欠本金1050000元,利息110474.44元(为2019年4月16日前利息),并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9.787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五、如被告鲍其超未能按上述第三、四项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汪祥胜、鲍其芳提供的抵押财产即皖(2016)枞阳县不动产权第0000389号、第0000399号、第0000392号、第0000393号、第0000394号、第0000395号、第0000396号、第0000397号、第0000398号《不动产证》登记项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10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杨志科、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三、四项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鲍其芳、汪祥胜对上述第三、四项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鲍其超、杨志科、鲍其芳、汪祥胜、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枞阳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律师代理费2000元。九、驳回原告枞阳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鲍其芳、汪祥胜对上述第一项尚欠贷款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0元,由鲍其超、杨志科、鲍其芳、汪祥胜、安庆市环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祥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151420125E |
登记机关 |
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6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