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7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110号 |
案号 |
(2019)粤1971执26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4648850】。一、被告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173.11元及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当月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753.13元为本金,按每日0.05%从次月1日开始计算到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市企顺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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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超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577901129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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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办公楼19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