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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0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1民初940号
案号
(2021)辽0111执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建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久来人工费165,000元;二、吴建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久来人工费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张久来负担1,055元,吴建权负担4,165元,公告费1,620元,由吴建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洪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550642462J
登记机关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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