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6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11民初940号 |
案号 |
(2021)辽0111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建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久来人工费165,000元;二、吴建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张久来人工费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张久来负担1,055元,吴建权负担4,165元,公告费1,620元,由吴建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洪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0550642462J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






